若符合减刑的各项条件,且在判决中涉及财产性刑事责任尚未得到完全履行,无疑此类罪犯是具备减刑资格的。
对于那些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员来说,只要在执行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相关监规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工作,展现出真诚的悔过态度,或者在行为上有所立功的表现,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
而如果他们能有重大立功的行为之一,那么毫无疑问,他们将必然会获得减刑的待遇。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