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涉及交通事故方面的鉴定费用应当由保单持有人负责承担。
对于保险人和被保人而言,为了明确保险事故的性质,探究其成因以及确定保险标的物的损失程度,他们所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亦须由保险人负责承担。
另一方面,无论是出于当事人自身意愿还是法律规定,支付给鉴定机构或评估方的费用皆可视为是用于调查交通事故的原因及车辆损失情况所产生的开支。
因此,这些费用理应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之外另行承担。
《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