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探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概念时,我们需要明确其构成要素。
首先,此罪行的实施者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与其有着紧密联系之人;
其次,主观心态方面,这类犯罪行为通常属于故意为之;
再者,从法益保护角度来看,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主要针对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运作以及社会公共关系;
最后,在客观层面上,此类犯罪行为往往表现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求不当利益,从而向他们索取或收取数额较大的财物。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