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如欲变更抚养权,可经过双方自愿商定进行调和,亦或是通过法律诉讼途径加以解决。
在特定情况下,抚养权是允许被变更的。
这些情况可能包括: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为身患严重疾病无法再承担抚养孩子所需的重任,或者因伤残失去了履行职责的能力;
另一方面,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能尽到应有的抚养责任甚至存在虐待儿童的恶劣行径,抑或这种共同生活的状态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负面影响,那么也属于可变更抚养权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