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中明确指出,对于公司重大利益事项的决策过程中,要求召开股东大会且全体股东中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进行投票表决并得到多数赞成,方可通过决议。
因此,只有当某位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比例大于或者等于总股份的三分之二(换算为百分比则是67%)时,他才具备对公司实施绝对控制的权力。
相反地,即便您持有的股权超过了51%,也仅能实现对公司的相对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