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苗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具体内容
所谓青苗,主要是指当前正在发育成长而尚未达到完全成熟阶段的农作物或者处于生长期的经济林木。
而在土地被征用时,地上附着物则是指除了青苗以外,依附于土地上的各种附属物品,例如住房、其它固定性的建筑设施及普通的森林树木等。
青苗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二者皆是由使用土地的单位对于因征用土地导致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损毁,向种植这些青苗的单位、个人以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青苗补偿费主要是为了弥补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家庭财产的损失,其所有权的归属原则是谁种植便归属于谁。
如果承包方已经通过转包、租赁等方式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了第三方,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青苗补偿费应归实际投入并拥有的一方所有。
至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只要在征地协议签署之前就已经存在的附着物,征地单位都应当对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