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制度下,离婚案件中的被告在诉讼程序中尝试转移财产将被视为无效。
倘若夫妻双方任何一方有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挥霍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甚至试图通过伪造共同债务的手段侵犯对方的财产权益,那么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对于实施上述行为的一方,法庭可酌情判决其施以较少份额或不分得相应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离婚程序已经结束,若发现存在财产转移的情况,相关人士仍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分配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