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各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庭递交申诉状,同时根据申诉对象的数量准备相应份数的申诉书副本;
2.经法院认真审阅后,若认定申诉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申诉条件,则应给予受理,并在法定期限之内进行立案处理;
3.如有适宜进行调解的情况,应优先考虑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最终再由法院进行审理裁判。
首先需明确申诉对象(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何人,如为自然人,请前往其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户籍证明文件(个人无权办理,可委托律师代为办理);
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需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获取该单位的基本注册信息;
其次,撰写民事申诉状,详细阐述事实与理由,以及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法律依据,当然,还需提供相关书面证据(包括口头录音或录像等),如确信某些证据难以自行取得,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协助调取证据,尽管成功率较低;
所有准备工作完成之后,即可向法院立案庭提交申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若法院已受理申诉,将向申诉方发放缴费通知单,申诉方须凭此通知单缴纳诉讼费用;
缴纳费用后,视为申诉案件正式受理,法院将安排具体开庭日期,并发出传票,载明开庭日期、时间、地点以及审判人员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