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如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越了约定的信用额度或逾期时间进行消费,且在发卡行两次催缴之后历经超过三个月的宽限期仍然未归还冒用之款,则应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予以定罪量刑。
在此基础上,若存在如下任一情况,均应视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潜逃藏匿、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追讨;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