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代管的财务物品属于受托于他人或由于某些特定事实而引发的,对于他人财产暂时性的掌管和控制。
将暂时代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这一行为已可被视为构成了侵占罪。
我们可以用“合法持有但非法占有”来概括这类侵占犯罪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出于非法的“获取意图”,从而侵占原本已经由他所持有的他人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