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予保存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惩罚,同时还需承担或单处20,000元至200,000元不等的罚金。
若单位触犯此项犯罪,则须向相关部门缴纳罚金,且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也会依据前述之规定得到相应惩罚。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