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死缓的罪犯需要在狱中度过至少长达十五年的时光。
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定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只要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内没有再次犯下故意罪行,同时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那么自这二年期满之日起,他们将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然而,即使是在从死缓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之后,罪犯仍然有可能获得进一步的减刑机会,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所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刑罚的二分之一,并且这个计算并不包含死缓的那二年。
《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