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在确认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定存在错误时,拥有权利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申请。
其次,若出现针对已生效判决与裁定的新的证据证明其确实存在错误情况,那么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上下级人民检察院均可根据权限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