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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逃税罪会怎么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逃税罪】针对那些采用欺骗、隐匿等非法手段进行虚假税务申报或拒绝履行税务申报义务,逃避缴纳应纳税额达到一定规模且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纳税人,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罚金
若逃避缴纳应纳税额的数额特别巨大,且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对于负有代为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如果其采取与上述纳税人相同的手段,故意不缴纳或者少缴纳已经扣押、收取的税款,数额相当大时,也将按照前述条款的规定予以惩处。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最新修订: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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