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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逃税罪的手段行为

寇** 天津-开发区 咨询 2026.01.16 13:20:18 491人阅读

哪些属于逃税罪的手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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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应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账目真实、准确、完整,杜绝做假账、篡改账目等行为。
(二)如实记录收入和支出,不虚增成本、虚报费用,不隐瞒销售收入。
(三)收到税务机关申报通知后,及时、如实进行纳税申报,不故意拖延或拒不申报。
(四)进行纳税申报时,提供真实的计税依据,不编造虚假减免税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026-01-16 17:4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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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逃税手段多样,包括做假账、篡改账目来掩盖经营情况;虚增成本、隐瞒收入;收到申报通知却故意不申报;虚报计税依据等。
2.纳税人用这些手段逃税,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构成逃税罪。
3.若在税务机关追缴通知后,补缴税款、滞纳金并接受处罚,一般不追究刑责,但五年内有逃税刑事处罚或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026-01-16 17:24: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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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纳税人采用伪造账目、多列支出少列收入、拒不申报或虚假申报等手段,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构成逃税罪,但补缴税款等符合条件可不追究刑责,有特定违法记录除外。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逃税罪的手段丰富。伪造、变造账目等行为,能掩盖真实经营状况;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可减少应税所得;拒不申报和虚假申报也是常见手段。当逃避缴纳税款达到数额较大且占比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就构成逃税罪。不过,如果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及时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通常可不追究刑事责任。但要是五年内有逃税刑事处罚记录或被税务机关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就不能免责。逃税行为不仅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也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若遇到税务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避免法律风险。

2026-01-16 15:35: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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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手段多样且构成有明确标准。逃税手段包括伪造等销毁凭证、在账簿上违规操作、拒不申报纳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纳税人用这些手段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构成逃税罪。

为避免逃税犯罪行为发生,可采取以下措施:
1.税务机关应加强监管,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纳税人异常行为,定期开展税务审计和检查。
2.加强税法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通过举办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普及税法知识。
3.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众对逃税行为进行举报,加大对逃税行为的打击力度。

2026-01-16 14:39: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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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逃税罪手段多样,包括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以此掩盖实际经营情况。
(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比如虚增成本、隐瞒销售收入来减少应税所得。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故意不履行申报义务。
(4)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如虚报计税依据、编造虚假减免税理由等。当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构成逃税罪。但如果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税款、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不过五年内有相关刑事处罚或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提醒:
纳税人应依法诚信纳税,避免采用上述逃税手段。若面临复杂税务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6-01-16 13:35:02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罪与非罪行为人偷税数额要达到一定比例和数额或者具备法定情节,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201条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缴纳税数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才构成犯罪。对多次犯有偷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二、偷税罪认定的犯罪主体规定问题《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刑法》的规定偷税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才可构成(税务人员作为此类犯罪的共犯除外)。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一般对单位判处罚金没有异议,但因偷税罪的特殊性,主要涉及到单位的财务处理问题,特别是企业法人代表及财务人员的责任划分问题。按照以上两条刑法规定,单位犯偷税罪,财务人员作为直接责任人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对单位的负责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本法未作明文规定,特别是对于单位的负责人不知情或对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熟悉的情况下,单位的负责人是否还应承担刑事责任存在争议。对此种情况,根据《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就明确规定了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问题,单位负责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三、偷税罪认定的主观故意判断问题根据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刑法在对偷税罪的相关条款规定中,没有作出过失犯罪的特别规定,因此只有故意才能构成偷税罪。在现行税务行政执法案件中,由于《征管法》对“漏税”的情况在法律责任这一章中未作规定,同时《征管法》及《刑法》对“纳税申报不实”偷税的规定过于含糊,导致在实际执法中对偷税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较多考虑的是其客观方面的情况,如补缴税款的数额和不缴、少缴税款的手段等,对于是否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一般较少作出判断。实际上,由于财务会计核算方式与税计规定的差异,很多情况下的补缴税款是因会计处理方式不当造成的,同时由于经济活动千差万别,会计水平及素质客观上也存在差异,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对税收政策了解及熟练程度等,都有可能造成纳税申报与税收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情况,这些情况都是典型的非故意情况。但是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这些情况全部都可归入“纳税申报不实”的情形中,按偷税处理。这也是造成当前偷税案件量多面广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对《刑法》及《征管法》相关规定作出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明确解释,对客观存在的“漏税”行为作出规定,明确界定偷税的范围及处理办法,是解决当前《刑法》偷税罪起刑点过低,偷税罪打击面过大的根本之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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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逃税罪的手段行为包括什么

    专业解答1、伪造(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变造(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3、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

    2024.09.21 308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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