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离婚案件时,有关境外财产的处理方式需要视情况而定。
首先,如果境外财产属于申请人个人所有的资产,那么这部分财产将不会被纳入分割范围,除非申请人与对方在协议中对此有所约定。
而对于属于申请人与配偶共同拥有的海外财产,应遵循先由双方自行协商分割的原则,若无法达成共识,申请人可选择在当地发起民事诉讼,或者将海外财产出售或折现后带回国内,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最终的财产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