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借款协议与收款凭证尚不足以全面证实借贷法律关系的确立。
尽管出借方能够提供此类文件作为证据,但若其主张借贷行为未真实发生并且能够就此提出充分合理的解释,那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依据多项事实及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包括借贷总额、款项交付流程、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实力、有关地区或交际圈内的惯常交易行为模式、以及双方当事人财富状况以及相关第三方的证词等多方面的事实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