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在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及裁定存在明显错误,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抗辩。
针对人民检察院依据该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组织相关法官组建合议庭进行再次审理。
倘若原判决中涉及的事实情况模糊不清或证据材料存有缺陷,法院可依职权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展开再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