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的健康状况问题引发的子女财产分配问题,通常会被要求在夫妻之间进行妥善协商处理,如若无法达成共识,则将交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据财产的具体实际情况,结合对于子女利益的长远考虑作出公正裁决。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明确规定,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处置方案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据财产的具体实际情况,按照优先保障子女、女性以及无过失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同时,对于丈夫或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也应当依法得到充分保护。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的相关规定,在离婚案件中,若某一方当事人因生活困难而面临经济压力,具有经济能力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提供适当的援助。
具体援助方式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若协商未果,则由国家审判机关进行最终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