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合同订立之事宜,具体明确地规定如下:
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通过提出“要约”与“承诺”等行为方式达成协议。
若当事人皆已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下手印,则该合同即告生效;
抑或是在签字之前,某一方已尽其主要义务且另一方予以默认,同样亦会使合同得以正式签署并确认生效。
此外,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当事人还可选择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非传统形式进行协商和签署。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