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存疑不起诉亦可视为该案已告结束。
存疑不起诉,即“证据不足不起诉”,这是指检察院在对相关案件进行补充侦查后,仍认定证据不够充分、不满足提起诉讼的条件,从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况。
然而,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如果检察院日后发现涉案人员存在新的犯罪证据,则有权随时重新启动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