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的征收及补偿对象原则上为拆建单位。
拆建单位须依据相关法规及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支付相应的补偿款项。
通常情况下,这些补偿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房屋补偿费,用以弥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按照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折旧状况进行划分档次,并以每平方米的价格予以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解被拆迁房屋住户暂时居住在临时性居所或者寻找新住宿地点过程中所遇到的麻烦,该项补偿以临时居住条件为基准,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数每个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旨在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部分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应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政策来制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
至于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均需由市、县级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明确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
3、若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仍无法保证需要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则可适当提高安置补助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