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协议离婚后,争夺子女抚养权的手段之一便是在尊重子女个人意愿的基础上,积极收集各类有利的证据以最大化地提高获得子女抚养权的机会,以下是一些建议的方向和细节:
首先,我们需要从多个维度对夫妻双方的基本情况进行详尽的调查与取证,其中涉及但不仅限于职业性质、工作环境、收入水平、居所条件以及受教育程度等各方面信息。
在完成这些对比和分析之后,我们便能够找出其中最为优势的一方。
其次,关于子女生活环境这一方面的取证也是至关重要的。
如果子女的学习和生活环境能够得到充分保障,那么他们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自然也会相应增加。
最后,子女自身的意见同样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