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首先,该罪行所侵犯的客体乃是国家有关金融管理制度。
其次,其
犯罪的直接对象是公众资金。
再次,从客观角度来看,本罪行的特征在于实施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此外,本罪行的
行为人为一般主体,既包括
刑事责任年龄内并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最后,从主观层面上看,本罪行的行为人须为故意,即明知自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将对金融秩序产生严重干扰,却仍希望或放任此类结果的发生。
过失并不符合本罪的
构成要件。
《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