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驾考学员驾驶训练过程中,倘若出现事故,根据相关规定,事故责任应由教练员承担。
但需注意,若学员的违规操作或导致交通事故的行为系其故意为之,或是由于当事人重大过失所致,且教练员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采取了必要的制止措施,然而仍然无法阻止违规行为或事故的发生,此时,教练员可依法免于或减轻其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监督,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