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的债权便无法进行转移转让:
1、根据债权本身所具有的特殊属性,此类债权在法律上被严格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变动;
2、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事先的协议中对债权是否可以进行转让作出了明确的限定,那么此种债权也同样不能进行转让;
3、当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某种类型的债权不得进行转让时,则该类债权也是不允许转让的。
关于债权转让的定义,它是指合同的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
这种转让方式可细分为两种:
一是全部转让,即债权人将其所有的债权都转让给第三方,此时,第三方将会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而原债权人则因为合同的转让而失去了作为债权人的资格;
二是部分转让,即债权人仅将其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在此情况下,第三方会成为合同的新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中来,使得原本的债权关系从一人变为多人,或者从多人变为更多人。
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将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并且他们之间还存在着连带债权的关系。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