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所谓可撤销婚姻,即因受到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在此情况下,受胁迫者或遭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有权向婚姻登记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该段婚姻的申请。
第二,申请者需具有明确的胁迫意图;
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构成要挟,即旨在以损害受胁迫者及其直系亲属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益作为手段;
同时,受胁迫者同意缔结婚姻与遭受胁迫的行为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联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