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规定,合法的债权转让是能够经过公证机构的公正的。
然而,若存在如下任一情况的债权转让则无法通过公证途径实现:
1.所涉及到的债权属性不允许被转让;
2.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已事先达成协议约定了此种类型的债权不得被转让;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此类债权亦不得被转让。
除此之外,债权的转让必须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进行,债权人在实施债权转让行为时,务必及时向债务人发出通知,当该通知抵达债务人处之时,即产生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的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