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离婚问题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方面内容:
首先,根据第一千零六十九条之规定,作为子女,我们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影响父母在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中的决定与行为。
其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无论父母的婚姻状况如何改变,都不应因此而终止。
再次,依据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之规定,若夫妻双方均有意愿离婚,则必须签订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并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该离婚协议中需明确记载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表达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处理等重要事宜达成一致的意见。
此外,根据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之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如有不愿离婚的想法,皆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然而,若上述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仍未能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颁发离婚证书,则将被视为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最后,根据第一千零七十八条之规定,若经婚姻登记机关查实,双方确实为自愿离婚且已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处理等重要事宜达成一致,则婚姻登记机关有权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书。
同时,根据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若夫妻中有一方提出离婚请求,可先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果,则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先行进行调解,若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则应当依法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