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存在以下情形,公安机关则有权依法对涉嫌违法者采取强制措施中的刑事拘留手段,即:
处于预备阶段,准备实施犯罪行为;
实施了犯罪事实或行为后即刻被发现的犯罪嫌疑人;
经被害人或现场目击证人当场指控其涉及犯罪行为的;
在其居住地或活动场所内发现了与犯罪相关的证据;
犯罪行为发生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亡过程中;
具有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的可能性等。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