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条款,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将被视为犯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犯有此类罪行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型或拘役等刑事惩罚,同时面临着或者被要求单独承担起高达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金处罚;
更为严重的情况是,如果犯罪情节恶劣,或涉及到大量的信息资料,那么可能会被判处高达三年至十年内的有期徒刑,同时会被课以二万元以上至二十万元以下不等的罚金。
(2)对于那些通过窃取、收买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人,也将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