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男方在婚姻解除情况下对财产进行分割分配所遵循的相关法律层面的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以及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等多条条款的详细叙述。
这几项明文法律条款主要阐述了在婚姻关系解除过程中财产分配的基本原则,即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会通过协商达成财产分割协议;
若无法达成共识,则对于个人财产部分将不予分割处理,而对于共同财产部分,则需由当地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优先考虑子女利益、保护女性权益以及维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