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虽未明确规定危害环境罪这一具体罪名,但却涵盖了污染环境罪。
该罪行主要是针对通过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以直接或间接威胁到人类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等现象所作出的法律制裁。
在该类犯罪的认定过程中,犯罪主体范围较为宽泛,既包括达到法定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囊括了各类法人组织机构。
在客观方面,其具体表现在存在着对环境及其自然资源的破坏与污染现象。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