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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乃是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得以确立为前提,借助于市场机制,构建起合法化的污染物排放权利机制,即所谓的“排污权”。
在此正式的排污权交易市场之内,各家企业均可通过降低自身污染物排放量的方式来获取富余的排放权,进而将这些排放权出售给那些需要更多排放权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最新修订: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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