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交叉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向他方发布要约作为行为之始,而同时对方也对此相同内容的要约做出响应,然而双方都不清楚自己的行为就是一种要约。
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所明示,当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后才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按照正常情况无法及时送达给要约人时,这种情况下的承诺应视为新的要约;
然而,如果要约人能够及时告知受要约人此项承诺仍然具有法律效力的话,则另当别论。
此外,第四百八十八条还明确指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保持一致。
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或变更,那么这样的承诺就应该被视为新的要约。
至于涉及到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方面的变更,这些都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改变。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