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管期限届满之际,寄存人有权享有领取保管物之权益。
若所涉物品未设定明确保管期限,则寄存方(即委托方)可视情况随时申请领取该等物品。
此外,寄存人还拥有索赔的权利。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寄存人为保管人交付保管物品时,保管人应开具相应的保管凭证,但如存在特殊交易习惯的情形,则可另行处理。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一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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