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范畴中,“共债共签”原则被定义为:
夫妻双方以共同签署或一方在事后予以追认等共同意思表达形式产生的负债均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当夫妇步入离婚的阶段,此类共同产生的债务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在此前提下,如果共同拥有的财产无法完全清偿这些债务,或者财产已经被各自所有,那么他们需要通过双方协议来确定如何进行清偿;
若协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便需由法院进行最终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