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破裂的诉讼中,寻求对于子女抚养权利的争夺,我们应该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为核心,积极地搜集相关证据。
首先,我们需要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取证,这些基本条件包括了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水平、居住条件、教育背景以及个人性格修养等等。
通过对这些基本条件的详细对比与分析,我们能够更好地突显出对子女成长更为有利的因素。
其次,我们还需要对双方父母的基本条件进行必要的取证。
在许多情况下,实际负责照顾孩子的并非是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尤其是针对学龄前的儿童来说,他们更多的时间是由一方的父母来陪伴。
因此,孩子过去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照顾他们的父母的意见和身体状况,也常常成为影响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关键因素之一。
再次,我们要重视对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在离婚案件中,关于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始终是不能够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其中一方离学校更近,或者生活区域更为成熟,那么对于孩子上学、生活将会更加便利,自然而然地,获得孩子抚养权的机会也就越大。
因此,在这个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至关重要的。
最后,我们还要充分考虑到孩子的意见。
一般而言,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时,都会认真倾听八岁以上孩子的真实想法,并且将其记录在案。
因此,在离婚之前或者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让他们愿意跟随自己生活,这无疑是非常重要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