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由各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来寻求妥善解决方案。
如协商无果,需交由当地政府机构进行依法处置。
具体规定如下:
针对单位之间产生的争议,应有县级及以上级别政府进行处理;
若涉及到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纷争,则应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处理。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即当事人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其他相关土地权益归属方面所引发的争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