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房屋所有权(亦可称之为“房产权”)具有永久性的特征,其无有效期限的限制,意味着在房屋本身尚未遭受彻底毁坏或消失之前,业主都将持续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然而,土地使用权却存在着明确的期限规定。
国家通常采用土地有期出让的方式,赋予用地者长达四十年、五十年乃至七十年不等的使用权限。
当使用权期满之后,若国家决定回收该片土地,并且必须连带地上建筑物一并收回时,便会产生一个问题。
这是因为,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房屋建设的先后顺序可能有所不同,但是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日期却是以土地出让合同中所约定的终止时间为依据,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到期之时,房屋本身的使用寿命可能尚未达到报废的标准。
在此情况下,国家在回收土地使用权时,需对地上建筑物的所有者进行相应的补偿;
反之,若国家选择不回收土地使用权,那么地上建筑物的所有者有权在使用权期满前的一年内,向国家提出续期申请,同时需重新支付土地出让金。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