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
信用卡普遍采用密码及签名相结合的认证手段进行消费活动,因此若发现在未经授权情况下被他人擅自使用信用卡进行交易,客户可选择对笔迹进行专业鉴定以进行维权。
针对他人在异地使用自身信用卡的情况,
当事人有权申请执法部门对消费现场的监控视频予以提取;
同样地,在信用卡通过口头或
书面形式转交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下,持卡者则有责任通过电话、短信、微信、QQ等多种渠道,将相关
证据加以固定并保存。
此外,寻求知情人士的
证言也是一种有效的维权途径。
《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
物证;
(二)
书证;
(三)
证人证言;
(四)
被害人陈述;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