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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对非法放贷作出认定

周** 福建-厦门 民间借贷咨询 2026.01.16 14:15:31 453人阅读

该如何对非法放贷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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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的放贷行为,可能构成非法放贷,情节严重的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非法放贷的认定有严格条件。首先,从事放贷业务需有相应资质,没有资质或超越经营范围进行放贷,就可能涉及非法。其次,若放贷是为了收取高额利息以获取利润,而非单纯帮助他人,这符合以营利为目的的特征。最后,“经常性”放贷要求在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达10次以上,且贷款延期不算作新的放贷次数。当满足这些条件且情节严重时,就构成非法经营罪。

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类似放贷情况,不确定是否合法,或者自身涉及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权益和避免法律风险。

2026-01-16 21:0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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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放贷是未经监管批准或超范围,以营利为目的,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放贷的行为。这种行为若情节严重,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认定非法放贷需满足一定条件。首先,放贷主体应取得相应资质,无资质或超范围放贷可能违法。其次,以营利为目的,如收取高额利息,若主要为助人且无明显营利意图则一般不算。最后,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含单位和个人)以借款等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才算“经常性”,延长还款期限按1次算。

为避免非法放贷,监管部门应加强市场准入审查,严格发放资质。同时,公众要提高法律意识,不参与非法放贷活动。此外,建立健全举报机制,鼓励民众对非法放贷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2026-01-16 20:11: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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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非法放贷的界定有严格标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超越经营范围进行放贷,因为正规放贷业务需相应资质,无资质放贷破坏金融市场秩序。
(2)以营利为目的是关键特征。高额利息是营利表现,若只是出于帮助他人且无明显获利想法,则不在非法放贷认定范围内。
(3)“经常性”和“不特定对象”是重要判定因素。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10次以上才符合“经常性”标准,且贷款延期不增加放贷次数统计。
(4)情节严重的非法放贷会构成非法经营罪,这体现了法律对非法放贷行为的严厉打击。

提醒:
个人或企业在涉及放贷业务时,要确保取得合法资质,避免以营利为目的频繁向不特定对象放贷,否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具体情况。

2026-01-16 18:14: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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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借贷双方
在进行借贷活动前,贷方要确认自身是否具备合法的放贷资质,避免无资质放贷。借方要查看贷方的相关资质文件,确保借贷行为合法。
(二)对于监管部门
加强对放贷业务的监管力度,严格审查放贷机构和个人的资质。建立健全举报机制,鼓励公众对非法放贷行为进行举报。
(三)对于公众
提高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了解非法放贷的特征和危害。不参与非法放贷活动,避免陷入非法放贷的陷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非法放贷情节严重的,可据此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2026-01-16 16:27: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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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放贷是未获监管部门批准或超经营范围,为营利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放贷。
2.认定条件:无资质放贷或超范围经营;以营利为目的,像收高额利息;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10次以上出借资金,展期算1次。
3.非法放贷情节严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2026-01-16 15:22:40 回复

非法集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采用公共或者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或者变相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其中有几个比较典型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对于非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明楷教授认为“只有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的经营(如发放贷款),才能认定扰乱金融秩序,才能以本罪论处”,还有学者认为应该以融资目的来判断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融资的目的是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则不能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股权众筹最有可能触犯的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这个罪名立案追诉的标准为(1)发行数额在50万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30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公司、企业债券;(3)、不能及时清退清偿的;(4)、其他严重情形的;事实上,擅自发行公司股票和企业债券罪当时出台时众筹等新经济形态尚未出现,这个罪就是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作为目的,它在法理上与股权投资冲突的地方在于,股权投资是一种投资行为,投资可能取得收益也可能亏损,在上市之前退出渠道有限,按公司法的精神是应该和公司一起共度难关的,如果在公司亏损的情况下强行规定让发起人或公司回购,这无疑增加了发行人或公司的资金压力,是违背民商法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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