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选择运用仲裁方式妥善处理纠纷时,需签订对于仲裁的具体条件、条款及权利义务等要素进行明确约定的书面合同或者达成的仲裁协议。
如果当事人未能事先签订有效的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存在无效情形,此时,则可依据法律规定向相应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当双方已经约定了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条款后,便不能再次采用诉讼方式予以解决争议。
另外,还需要补充说明的一点是,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并未明确声明存在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倘若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在案件最初的庭审之前未对此持有异议,那么将被视作其主动放弃仲裁协议,故而人民法院有权继续进行审理工作。
《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