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本条例规定,
拆迁人须对被拆迁人提供相应的补偿款。
对于违建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而对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则应给予适当的补偿。
2、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选择货币补偿或
房屋产权调换两种形式。
3、货币补偿的金额,需根据被
拆迁房屋的地理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多重因素,参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来确定。
具体的计算方法及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4、对于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做
产权调换处理,而是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5、若涉及到拆迁公益事业用房,拆迁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负责重建该房屋,否则将给予货币补偿。
6、在拆迁租赁房屋时,如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了租赁关系,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了妥善安置,那么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7、拆迁人有义务为被拆迁人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作为拆迁安置的首选。
8、对于产权不明晰的房屋,拆迁人需要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并上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方能实施拆迁。
在拆迁之前,拆迁人还需就被拆迁房屋的相关事宜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
证据保全手续。
9、如果拆迁的是设有
抵押权的房屋,则应遵循国家关于
担保方面的法律规定进行操作。
10、拆迁人有责任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用。
在过渡期内,若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了居住问题,拆迁人应支付临时
安置补助费用;
反之,若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了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用。
11、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也应按期腾空周转房。
若因拆迁人的原因导致过渡期限延长,对于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应从
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用;
对于周转房的使用人,则应从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用。
12、由于拆迁非住宅房屋可能会导致停产、停业,因此,拆迁人应对此给予适当的补偿。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