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被认定为存在严重的不公平现象,那么在这些非公平条款尚未被废除之前,它们仍然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然而一旦这些条款被认定为无效,它们将从订立的那一刻起就失去了法律效应。
当合同中所含的不公平条款对某一方的权益构成侵害时,这一受损方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或者受理该案件的仲裁机构提出诉讼,要求撤销该条款。
“显失公平”这个词汇在法律领域通常用来形容一种状况,其中一方当事人由于某种形式的优势地位或者利用了对方在特定方面的无知和缺乏经验,导致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严重偏离了公平、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
显失公平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这种不公平现象往往会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显著的影响,其中一方需要承担比另一方更多的责任和义务,但却只能享受到微不足道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承受巨大的损失;
相反地,另一方则可能通过较小的付出获得更大的收益,承担相对较轻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享有更多的权利。
其次,这种不公平现象还常常表现为一方获取的利益已经超越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
例如,标的物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上同类商品的平均价格,或者类似的服务报酬标准等。
最后,显失公平的情况也可能出现在受害方在缺乏足够的经验或者在紧急情况下做出的民事行为中。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