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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视居住的人有什么义务

被监视居住的人有什么义务
为了是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相关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或逮捕等行为就叫做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执行者是必须经过相关的申请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否则属于非法执行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而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2024-05-14 14:25:27 已帮助266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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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视居住的人有什么义务
被实施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均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首先,未经执行机构的批准,他们严禁擅自离开被监视居住的场所;
其次,除非获得相应的许可,否则他们不得与外界人士或进行通讯交流;
第三,在面临传唤时,必须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调查;
第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的作证过程;
第五,不得故意销毁、篡改证据或串联口供;
第六,他们还必须将自己的护照、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以及驾驶证件等交由执行机构妥善保管。
关于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通常情况下,会选择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进行。
若无固定住所,则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然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在羁押场所或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作为一项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所或指定的居所,同时对其行为进行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
在指定监视居住的情况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必须符合采取监视居住的法定条件,即为依法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其次,存在着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特殊情形,或者由于羁押期限届满而案件尚未办结,确有必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再次,对于应当取保候审但无法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的,也可适用监视居住;
最后,若被采取监视居住的人员没有固定住所,或者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其住处执行可能会妨碍侦查工作,那么经过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也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
在我国,公安机关负责对指定监视居住的合法性进行执行监督。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如无固定住所,则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若在住处执行可能会影响侦查工作,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批准,亦可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
若情节较轻,则可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如继续监视居住等。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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