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情形出现时,执法机构会实施监视居住:
患有重大疾病且生活无法自理者;
孕期或哺乳期内的女性,以及正在抚育自身婴儿的母亲;
是无其他扶养人的生存能力低下的人的唯一养育人;
因案件的特殊性质和案情处理的具体需求,而选择监视居住作为更适宜的手段;
且如果案件已经过了拘留时间,但仍未结束审理程序,则需要采取监视居住的策略。
对于具备予以取保候审的条件,然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未能提供担保人,亦未缴纳保证金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用监视居住的方式进行监管。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