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妻已然
解除婚姻关系,那么其名下的
住房公积金便可以进行相应的分割处理。
通常情况下,首当其冲的是要求夫妻双方先行就此问题进行协商解决;
如若协商未果,则须提交至相关司法机构,由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状况以及是否有利于保护子女、女性及无过失方的利益等因素进行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男女双方在婚姻期间所实际获取或应得的
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皆被视为
夫妻共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
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
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