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的具体日期与颁发
离婚证书的日期并不一定要保持一致,它们二者同样存在着重叠的可能性。
其中,离婚登记日期所特指的是夫妻双方在
婚姻登记机构完成离婚登记手续的当日。
而离婚证书的下发则是由该机构在完成离婚登记程序之后按照程序进行发放的日期。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确保相关法律
法规的执行,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后必须在三十日内向婚姻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领取新的
结婚证书。
因此,这两个日期既可能完全一致,也有可能存在差异。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
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
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
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
抚养、财产、
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