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即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之家庭成员未能践行其应尽职责的非法行径。
本罪构成要素包括:
1、客体要素。
本罪侵害的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所享有的平等权利。
针对的仅限于那些年龄较大、年幼无知、身患疾病或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2、客观要素。
本罪在行为表现上,主要体现为对年长、年幼、患病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承担扶养责任却拒绝履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素。
本罪的实施主体为特定人群,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定扶养义务并具备抚养能力之人。
4、主观要素。
本罪在主观心态上表现为故意为之。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